商標 - 強化事業形象及肯定產品品質
國內目前商標制度,採先申請者註冊原則,故凡相同或近似之名稱或圖形且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時,則先行提出商標申請者佔較大優勢。一旦核准後,則享有專用權及排他權,意即他人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可擅自使用,因此可提昇專業體之獨特性,所生產的產品可獲得消費者認知與肯定。於必要時專用權可作質權之標的,取得相當資金。
<一>商標申請流程及時間
申請案號取得→審查→審定核准→繳納註冊費→核發證書
<二>商標種類性質及年限
1.商標: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專用權以指定之商品為限。
(1)正商標:首先創設之商標,即申請或註冊在先者。
(2)聯合商標: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
(3)防護商標: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同一或類似而性質相關聯之商品。
2.服務標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
3.證明標章:提供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
4.團體標章: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書籍,欲專用其標章者。
5.商標專用權之期限為10年,屆滿前半年內可辦理延展。
<三>行政救濟程式
申請案核駁→經濟部→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不服爭議案之處分→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再審
<四>商標所有權人常忽略事項
1.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隨時遭撤銷之可能。
2.授權他人使用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隨時遭撤銷之可能。
3.停止營業時,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4.專用權屆滿而未辦理延展註冊,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5.公司名稱、代表人、印鑑、地址等若有變更、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登記。
6.註冊本國商標,其權利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五>國際的商標制度簡介
國際各國所採用的商標制度一採先申請註冊制度,一採先使用制度。前者制度是以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旦核准即擁有商標專用權,採行此一制度的國家有:中華民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蘆森堡、西班牙、瑞典....等;採行先使用制度則有美國、英國、加拿大、馬來西亞、香港、新加坡、菲律賓、印尼、南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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