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器生產大廠日商島野公司,控告愛爾蘭商速聯公司,侵害其專利權非法製造及販賣10種腳踏車曲柄軸(Crank)產品,除要求賠償外並不得在媒體做廣告與不得再製造與販賣等。
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島野的專利因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的事由,因此判決,駁回島野的訴訟及假執行聲請。本件仍可提出上訴。
島野向智慧法院起訴指控速聯公司,未經授權或同意,侵犯該公司兩號專利權,並利用該兩號專利的發明技術,非法製造及販賣包括S900 Crankset等10種腳踏車曲柄軸產品,且在網站上陳列這些產品。
島野為蒐集速聯侵權行為的實證,委託第三人購買這些產品,送交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與島野該兩專利就產品的設計、整體裝置功效進行鑑定,認為這些產品落入該公司的專利範圍,速聯的產品顯已違反法令規定,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但是智慧法院經審理之後,並未採納島野的主張,而且判決駁回島野訴訟的各項請求,包括暫以最低金額1,000萬元的賠償金等。
中時電子報 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