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打贏大陸侵權官司 更受傷 賠償遠不如花費 兩岸審查、執行大不同,需時間磨合,工總建議設爭議處理機制

兩岸雖已簽署智財權保護協議,但是雙方的法律與執行皆不同,不少議題還涉及國家主權,層面廣泛,恐需時間磨合,工總建議,在磨合的過程中,建立常設性的 智財權爭議行政及司法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以保障台商的智財權。  
 
工總昨天舉辦「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座談會」,
與會者經過一天討論,歸納整理後發現,兩岸在簽定智財權保護協議後,後續需協商的商標、產地名稱以及著 作權認證等,不但涉及兩岸智財權行政審查,還涉及司法訴訟程序、判決承認與執行、警察/公安執法、各部門協調等各項攸關國家主權的事項,需要時間來磨合。 
 
以「兩岸馳名商標」相互提供保護為例,與會業者指出,「馳名」
要如何認定?在台灣很有名的商標,但在大陸卻可能沒沒無名。
而且,依據中國大陸的商標法,必 須要在大陸有使用的事實,才能算是「馳名」,否則就很難獲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 
 
於是問題就產生了,在兩岸智財權的協定上,是要對兩岸馳名商標
 「相互提供保護」,當台灣的內需業者自我認知是「馳名」商標,
在台灣也確實知名,但是因為是內需行業,沒有進軍中國大陸,而中國大陸是可以依法認定:「我 們沒聽過,不能算馳名商標」。 
 
還有在著作權方面,台灣如果想在中國大陸發行影音、書籍、
電玩軟體,都需要辦理認證,有認證,才能辦理授權,遭到侵權才有保障,而且,就算有了認證,還要 通過中國大陸的審查才能發行。 
 
而且,中國大陸在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歸屬及侵害著作權責任各有不同規範,對電腦軟體及網路著作權更是單獨立法、設「著作鄰接權專章」規定,同時,對會展期 間發生智財權,也有特別的規定,總之,不但與台灣存在很大的差異,其中,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15條,還被國際音樂團體聯合會認定是違反伯恩公約與WTO。 
 
因為兩岸存在著不小的差異,業者提出慘痛的經驗表示,
他們曾在中國大陸進行侵權的訴訟,經過幾個月後,為他們打官司的律師告訴他:「恭喜,官司贏了」,法 院並判對方需付賠償金人民幣2萬元;打贏了侵權官司,卻笑不出來,感覺很「受傷」,因為前前後後為了這場官司,他花了20萬人民幣。 
 
 
摘錄自
 2010/07/15 

智財與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