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當成關鍵字 Google廣告政策 歐美一致

 

搜尋引擎巨擘Google將改變其歐洲搜尋廣告政策,允許廣告主利用已被註冊為商標的字眼作為呈現廣告的關鍵字,以使該公司在歐洲的搜尋廣告政策能和英美等其他地區一致。

Google4日在巴黎舉行記者會表示,新政策將自9月14日起在多數歐洲國家生效。這個決定是遵循歐洲法院3月的判決。

當時歐洲法院判決,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第三方商標字眼作為呈現廣告的關鍵字並未侵害商標法。

廣告主可向Google的AdWords業務購買關鍵字,購買後,若有消費者在Google上搜尋此關鍵字,搜尋結果頁面便會呈現它們的產品廣告。

精品集團路易威登(LVMH)等眾多業者則主張,唯有品牌所有權人或經授權使用商標的網站才能購買、使用商標字眼作為搜尋廣告的關鍵字。

Google目前的歐洲廣告政策為,品牌所有權人可向Google投訴,要求移除搜尋結果頁面上利用其商標作為關鍵字的廣告,例如若有消費者在Google搜尋「雷諾」時,搜尋結果頁面卻出現其他汽車經銷商或標緻汽車的廣告,雷諾便可能要求Google移除這類廣告。

在新歐洲廣告政策下,廣告主將可以把商標字眼當成其廣告文字的一部分。

不過商標所有權人若認為其他對手的廣告將造成消費者混淆、無法辨識原本的產品與服務供應商,仍可提出投訴;Google同意確實會引發混淆後,便將移除廣告。

Google歐洲廣告公關部主管諾維克說:「我們把使用者擺在第一、和最重要的位置,我們相信,呈現更多與搜尋相關的廣告將嘉惠消費者,這些改變符合歐洲法律,並使我們的歐洲廣告政策和其他地區一致。」

 

市場研究業者佛瑞斯特公司分析師艾略特指出,大型品牌行銷商可能不太歡迎這些改變,不過這些改變將嘉惠零售商,Google的廣告營收也可望因此增加。

2010/08/05 經濟日報

各國案件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