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舜服裝公司以「GREEN APPLE」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用於各類服飾、鞋子等數十種商品國內、外零售服務及網購商標獲准,但遭以電腦等為主業的美商蘋果公司異議。智慧局審定 「異議不成立」。蘋果公司因此與智慧局打起行政官司,昨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法院並令智慧局依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和舜的商標另為處分。本件仍可上 訴。
智慧局認為,和舜的「GREEN APPLE」商標,與蘋果公司的「APPL E CENTER」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且APPLE是水果的名稱很常見,兩商標應不構成近似問題。
不過蘋果指控智慧局違法核准和舜的商標,蘋果指出,和舜的GRE EN不具識別性,而使用APPLE英文字,顯有攀附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 的印象,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勢將減損蘋果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及商譽。
蘋果的主張,獲得智慧法院認同,因此判決智慧局對「異議不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都撤銷,智慧局對和舜所申請「GREEN APPLE 」商標註冊,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2010/07/13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