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商標 法院判橙的敗訴

 
  國內汽車胎壓警報器專業廠商橙的電子公司,所使用的「OrangeE lectronic」商標,與英國通訊大廠歐瑞吉公司的「Orange」商標「相撞」。由於兩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 (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智慧法院認為,應給予較大的保護,因而判決橙的公司敗訴。

  橙的公司是在2006年2月間,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獲得商 標註冊。但隨後即被英商歐瑞吉發現,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不應准予註冊,因此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 的處分。

  在訴願失敗後,橙的公司一狀告進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使該公司繼續擁有Orange商標,其主張的理由是,歐瑞吉的商標在 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不過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歐瑞吉商標早已具有全球識別的效果。同時,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2010/07/24  工商時報/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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