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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未在大陸註冊 自保有道 |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後,台商智財權益保障將大幅提升。不過,台商憂心,若商標未在中國註冊而遭侵權,恐將「無法可循」。全國商總智財委員會主 委、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賴文平表示,建議台商可另循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商標權利。
賴文平解釋,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主要用來規範「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由於智財權保護為「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即使兩岸已簽署智財權協議,但台商仍須向中國申請或註冊,才能主張權利。但因中國大陸商標仿冒、惡意搶註等問題 嚴重,台商擔心如果商標沒有在對岸註冊,可能無法獲中國「商標法」保障。
賴文平指出,由於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具有「補充作用」,因此若商標未註冊而遭侵權,建議台商可以援引該法中的「特有名稱」、「特有包裝」 及「特有裝潢」等規定來主張自身的商標權利。
舉例來說,台灣泰山公司於87年時發現,中國福建台福公司所生產的「仙草蜜」及「八寶粥」的罐裝圖案,完全抄襲泰山的產品外包裝的「草綠色仙草膠凍方塊」 圖案,因此以台福擅自使用上述兩種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及裝潢,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最後法院認為,台福公司混淆視聽,其產品包裝圖案、色彩及文字與泰山近似,足以誤導消費者,判決台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生產,並賠償泰山經濟損失 人民幣2萬1,000元及律師代理費2萬元。
賴文平並指出,某些中國不肖業者將台商的知名註冊商標,拿來當作自己公司名稱,藉以規避「商標法」規範,台商仍然可循「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雙胞胎」 公司的侵權爭議。
例如,過去曾發生台灣和成公司註冊的「和成」商標,被上海和成潔具公司挪用為企業名稱。台灣和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上海和成「搭便車」行為,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台灣和成勝訴。
2010/08/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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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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