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精密公司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的「導光板及背光模組」專利 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經濟部敗訴。智慧財產法院並在判決主文明確指出,智慧財產局應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對鴻海提出的「導光板及背光模組」專利另為 適法處分。
民國93年11月間,鴻海以「導光板及背光模組」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智慧局審查後,不予專利。鴻海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本。
但智慧局再審查後認為,鴻海該項專利申請,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沒有明確、清楚記載,也未提出具體發明說明及圖示支持,不符合專利 法有關專利權人充分完整地揭露其所發明內容作為排他範圍的規定,因此還是作出「本案應不予專利」的處分;鴻海向經濟部提出訴願也遭駁回。
不過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鴻海97年12月26日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9項,其中第1項及第16項為獨立項,其餘都是附屬 項。另外專利說明書中的「實施方式」及專利範圍,已明確記載該導光板的具體結構等知識,具有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不必過度實驗,就可以瞭解,並未違反專 利法相關「未明確揭露」的規定。
智慧法院認為,智慧局以鴻海所提發明專利申請,違反專利法第2 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