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案 原相告贏智慧局 智慧法院認定智慧局「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原相專利,是「不合法」

 

原相科技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像導航晶片」新發明專利,7 年拿不到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核准。原相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法官在判決書中揭露真相,原來智慧局對原相的專利申請「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專利,法官實 在看不過去,判決智慧局敗訴,並在判決主文中強調,應該核准原相的這項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陳國成及陳忠行、熊誦梅等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智慧局不准原相的該項專利申請,是「不合法」。

合議庭判決指出,雖然專利保護採屬地主義,但智慧局對原相這件「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申請案,既無法證明專利申請範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也無法證明附屬項不 具進步性,而原相的新發明中有3項是運用先前技術,為實施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的必要步驟,沒有違反專利 法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等規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有待調查,或有何不准專利的事由,本件事證明確,因此,命令智慧局准予原相所申請的新發明專利。

原相是在民國92年12月間,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局申請發明 專利。94年2月,智慧局核定申請,駁回;原相申請復查,96年5月智慧局仍然核定不准。原相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專利說明書修正本,97年7月,智慧 局再審查還是作出「不予專利」的處分。原相提出訴願,經濟部在98年9月決定駁回。

原相在向我國智慧局提出此項專利申請後,也向美國申請同樣的專利,96年7月就取得美國核准;翌年11月又獲得中國大陸核准專利。這件專利能夠通過該兩國 的專利審查,代表確實具有進步性。然而智慧局不准予原相該專利的處分書,卻沒有具體理由闡明到底為何不准原相該件專利,原相實在是無法服氣,一狀告進法 院。本件智慧局仍可上訴。

 2010/07/30 工商時報
專利專欄